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已在全球各地开展了广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在这一背景下,“一带一路”地区的矿业国际投资合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部分矿业企业涉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也日益显现,亟须加强矿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推进涉外合规体系建设,确保矿业企业在“一带一路”地区矿业投资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 深入了解投资东道国矿业法律规定
矿业行业投资周期长利润产出高,更事关国家资源安全,受到政府高度监管,不同国家常根据各自国情针对矿业行业进行特别的调整,不同国家对矿业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很大差异,矿业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进行矿业投资时应对投资东道国的矿业法律规定深入研究了解。
在实践中,部分矿业企业以中国法背景下的法律术语概念去理解在海外取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对所取得的矿业权利权能产生错误认识,导致涉嫌非法采矿探矿遭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矿业企业应注意,在不同国别法律背景下常存在矿业权利名称相似,实质权能却与中国矿业法律规定中截然不同的情况,如尼日利亚矿业法将探矿权分为“勘查许可”与“勘探许可”两类,而只有后者才具有优先的“探转采”的效力,而前者甚至仅允许飞行侦查,不允许进行钻探形式的探矿。这些法律术语或概念上的差异值得矿业企业关注,切忌抱着一隅三反的想法以中国法的规定理解当地法律。
另需注意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众多,许多国家法案法律更新较快,而政府信息化建设却相对落后,矿业企业在针对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时应注意法律法规文本是否为最新版本,确保所取得的法律规范本身仍存续有效。此外,部分“一带一路”国家政府权力分散,除中央立法外,地方针对矿业相关问题也可能具有单独立法规定,中央与地方矿业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利有时也呈现交叉重叠的情况,矿业企业在进行矿业投资时也需针对矿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
二、 重视矿业交易相对方主体方面法律风险
在跨境背景下,由于语言文化的巨大差异,加之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治实施体系不够健全、跨国诉讼成本高昂、本地矿权登记或工商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不熟悉本地情况的中资矿业企业在与投资东道国私营矿业主体进行交易时常常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投资东道国企业或个人利用矿权登记或工商登记的滞后性,伪造权属文件冒充合同主体或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与中国矿业企业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相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而使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当地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合同相关资金,实施诈骗或侵占等犯罪行为,最终造成中资矿业企业蒙受损失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中国矿业企业务须提高警惕,在合同签订前应格外注意交易相对方在主体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交易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经营状况、企业性质、所在地区是否存在地方或行业限制进行调查。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中资企业应格外关注交易相对方所委派的合同签订人的代表资格。矿业企业应要求合同签订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存在委托授权的情况下,需审查其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清楚明确,是否仍在授权期限内。
需提醒的是,在普通法法系下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通常不存在与中国法中“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相对应的角色。普通法下的公司各董事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事务,通常任一名董事均没有单独代表一个公司的显见的个人权利,这与中国法中的规定及实践截然不同,应值得矿业企业高度注意。
三、 切实落实海外矿权维护工作
矿业企业需切实落实海外矿业权利的维持、维续工作,谨防因违反矿权相关义务导致矿权被撤销。在矿业海外投资中,矿业企业收购矿权进行战略储备或者计划转售获取增值利润而暂时不对矿权项下的矿山进行开发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或是由于对海外矿业权利维续相关规定不了解,或是由于部分矿业企业对矿权维系工作的不重视,在实践中有时出现矿业企业所持有的储备矿权因种种原因遭到投资东道国矿业主管部门撤销的情况发生。矿权被撤销的原因大多为未履行矿权相关义务。“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众多,矿业法律规定各不相同,部分国家为了保障矿权能被充分利用,矿业法中规定了矿权持有者有及时开发的义务。如尼日利亚矿物与采矿法第70条规定,“采矿租约持有者应在18个月内开始矿山的开发,并在36个月内开始矿产资源的生产”,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矿业开发,矿权将可能被终止或撤销。
除此之外,未按时向矿业主管部门缴纳矿业权利管理费用也可能在一些国家成为矿权被撤销的理由。因此,对于取得矿权而未进行矿业开发的矿业企业而言,应注意安排工作人员关注矿权存续状态,按时按要求缴纳相关矿业权利费用。
四、 遵守东道国环境及劳动法等矿业周围法律规定
矿业企业应严格遵守投资东道国环境、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企业合规风险防范体系。矿业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绝非局限于矿业法一隅,环境法、劳动法、税法、进出口贸易法及工业制造业法都与矿业行业息息相关。某种程度上,矿业相关法律常常是由矿业法及众多周围法律规定所组成的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矿业法与周围法律规定紧密联系,有机结合。许多“一带一路”国家矿业法中均会引述环境法、劳动法的部分条款,甚至规定有违反环境法、劳动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可能导致矿权被撤销或中止的法律条文。
在劳动用工方面,除应依法执行东道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休假、工伤、保险及辞退等方面的劳动规定外。中资矿业企业应尤其注意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关于矿业工会或工人组织的法律规定。在部分国家,行业工会与工人组织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矿业企业应注意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与外国工人组织谈判往来,诸如采取辞退、降薪等非正当的手段限制有关组织的活动将可能构成违法。
在环境法方面,“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有许多对环境领域的立法及执法工作仍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目前矿业投资在环境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并不显著,但为保证矿业可持续发展,矿业企业仍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遵守当地环境法律法规。同时,企业也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时刻关注投资东道国重要法律法规变化,确保在面对外部法律法规变化时,能够及时作出反应,降低经营风险。
五、 提高驻外业务人员法律意识
矿业企业应着重培训、提高驻外业务负责人员的法律意识,将法律风险防范于业务第一线,化解于业务第一线。许多矿业企业仅聚焦于在总体交易上认真研究投资东道国矿业法律规定,积极与外部律师沟通保证企业的投资和交易安全,却忽略对驻外项目部业务负责人员的法律合规培训。
在实践中,曾有企业因矿权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东道国当事人产生纠纷遭到起诉。东道国法院将传票依法送达了项目所在地的项目部后,项目部负责人误以为是诈骗而未向总部转交相关诉讼文件,造成该企业未能参加诉讼,最终因缺席判决导致败诉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先例。
此外,随着中国矿业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持续投资,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部分西方势力面对中国矿业的“走出去”,正在紧盯中资矿业企业合规漏洞,意图在掀起“金融战”后再度打响“法律战”和“反腐战”。矿业企业的业务部门是矿业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驻外业务人员将会在涉外合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矿业企业应在认清国际形势基础上,提高驻外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对驻外业务人员的国际矿业合规培训,提前预判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矿产资源是“工业粮食”,矿产资源的控制和供应对于国家的资源安全、能源安全、国防安全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回溯历史,矿业企业是国家发展的坚强基石。着眼当下,矿业企业是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压舱石。展望未来,矿业企业,在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新征程中助力实现“一带一路”的愿景。
中国矿业企业走出去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使命的必然。矿业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涉外矿业法律风险,积极采取措施,助力形成国际矿业合作的良好法治环境,为“一带一路”矿业投资创造更加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同时,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曹旭升系京师律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斯月系京师律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律师助理)